本會宗旨

1. 教宗何諾理三世在寫給道明及其弟兄們的信上,表明了道明會的宗旨,原文如下:「天主不斷地給自己的教會提供生力軍」(註一),願意使我們的時代媲美於前代,並使基督的信仰傳佈人間,為此,「祂啟示你們修會計劃實踐神貧,發願遵守清規,獻身於宣講天主的聖言,並在世界各地傳揚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聖名」。(註二)

2. 聖道明創立的道明會,「從開始就已知道,特別是為講道,拯救人靈而創立的」(註三),所以遵照會祖的遺訓,本會的會士們「」要常度清高而虔誠的生活,渴望救己救人;猶如福音使者竭力追隨基督;在彼此之間,或者同他人一起,常向天主談話,或者談論天主。(註四)

3. 為了以追隨基督,來增加愛主愛人的心火,我們才宣發聖願加入修會,將我們完全奉獻於天主,並以新的方式將我們獻身於整個教會,為能「完全致力於宣講天主聖言」。(註五)

 

本會修會生活的基本要素

4. 我們分擔使徒的使命,遵照聖道明所構想的方式而實踐使徒生活;我們同心合意,善度團體生活;我們忠實遵行所誓許的福音勸諭;我們虔誠地共同甪行神聖禮儀,尤其是感恩祭,公誦日課,以及其他祈禱;我們恆心進修研讀;我們遵守清規而不懈.這一切要素不僅能光榮天主,使我們在聖德上前進;而且直接有助於拯救人類,原來這一切能和諧地準備會士的宣講,激起宣講的熱誠,並促使宣講具有一種特色,而宣講同時又振作修會生活的精神.這些要素之間彼此密切結合,協調均衡,相輔相成,構成十足的使徒生活,使宣講和施教都來自洋溢的默觀.本會特徵性的生活,便建立在上述要素的完整體系中.

 

本會之先知與司祭的特性

5. 由於晉陞鐸品,我們成為主教的助手,擁有先知的特殊任務;在適應人情,天時,地利的情況下,我們在世界各地,以言以行傳播耶穌基督的福音,喚起人們對天主的信仰,或使人們的信仰滲透生活中,以建設基督的奧體,並藉信德的聖事促使奧體成全。

6. 本會是一個修會,它的結構導源於它的使命,以及兄弟般的交融.由於傳佈天主之道及施行信德的聖事,都是司鐸的工作,因而本會是一個聖職修會.但輔理修士在很多方面也分享這聖職使命,因為他們以特殊的方式執行普通的司祭職.此外,道明會士以言以行,完全獻身於宣講福音,乃因透過宣發大願,已與基督的生命及使命有著永久而密切的結合。

 

本會世界性的服務

本會與整個教會結合並合作,受命宣傳福音於普世,所以本會具有世界性的特徵.為能更妥善地完成這項使命,本會不隸屬當地的主教,而在總會長內鞏固結合,形成一體,會士都以聖願直接與總會長相連,奉他為本會的領袖;原來本會的學術研究和宣講福音的使命,要求每一會士時常整裝待命。

 

個人與團體

每位會士的責任感及其個人的天賦,為了本會的使命,必須特別予以重視和發展,因此每位會士接受修會教育陶成之後,應當成為且視為成熟的人,能夠教導他人,並在本會內負起多種責任.為此,本會不願會規以犯罪的責任來約束人.會士應以理智服膺會規,「不要像在枷鎖中的奴隸,而要像生長在恩寵家庭裡的自由人。」(註六)為能更妥善地完成本會的使命,凡是本會的長上都享有豁免權,「如果長上認為必要,尤其在可能妨礙學業,講道或精神利益的事情上」(註七)有權豁免會規。

 

集體行政

7. 本修會的共融性及國際性構成修會的行政方式,而行政上最特出的一點,就是本會全體會員,有組織而均衡地獲享參與權,以達成本會的特殊目標;因為本會的基本單位雖是各地的會院,但不侷限於會院,而是結合會院成為會省,結合會省成為全會.為此,本會總會議和和總會長在最高層上所享有的全部權利,會省和會院在各自範圍內既擁有相當的自主權,也相對地能行使其固有的權利.所以,本會的行政具有特殊的團體性;一般而言,長上是由會士選出.及由一位高級的首長予以認可;在處理有關重大的事務上,會院全體透過院會議和院諮議會,而獲享多種方式的參與權.

 

本會的自我檢討和適應時代

這種團體性的行政,為使本會發展和經常革新,是一個極好的方式;因為各位長上,以及全體會士的代表,在省會長或評議員的總會議中,都享有同等權利和自由,共同研討和策劃,以推展修會的工作和革新.這種不斷的革新,不僅為實踐基督徒的不斷皈依的精神所需要.這種聖召催迫修會為了各時代的需要而調整其在世界中的角色。

 

變與不變

8. 本會基本宗旨及由此而產生的生活方式,在聖教歷史中每一時代,都有它們的重要性.不過,從本會的歷史可以知道,在遇到重大轉變和演進的情況時,對本會的基本宗旨和生活方式作一個正確的瞭解和評價,是一件迫切需要的事.

當我們處於上述之情況時,勇敢地革新自己並適應時代,正是本會當務之急;首先必須察明和確定在現代人心目中那些為美好及有用的事物,而把這些納入本會生活的基本要素中,即不變而和 的基本要素中.本會生活的基本要素不但不得作實質的改變,而且針對當代人士及教會的需要,必須常促進本會的宣講和生活方式.

9.「道明之家」包括聖職會士,輔理會士,隱修女,修女,在俗團,教友或聖職靈昆會等.本會規祗與會士有關,除非另有明文規定.本會規乃為維護全會必要的統一性,並不排除依照會規的性質所必需有的差別性.

 

(註一):引自聖週五為望教者的祈禱。

(註二):1221年一月十八日教宗何諾理三世(Honorius111) 致道明書。

(註三):引自初期會憲緒言。

(註四):同上,卷2,31章。

(註五):1221年二月四日教宗何諾理三世致教會全體主教書。

(註六):聖奧斯定典規。

(註七):初期會憲緒言。